对宋鲁郑一篇文章的评论

 

宋鲁郑发表从邓玉娇案谈与刘晓原律师的分歧,认为他与刘晓原的观点和立场不相同,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:

 一是刘晓原律师的文章过于偏重于情绪上的表达。他的文章,较少给人以理性的思考以及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,读完文章后的感觉往往是令人愤怒,甚至出离愤怒。而这种愤怒对事情的解决和判定于事无补。西谚云:上帝令其疯狂,并先令其愤怒。是有道理的。而中国五千年的传统上,缺乏的也不是愤怒和在愤怒主导下出现的极端行为,相反缺乏的恰恰是理性的反思。

二是文章更多的体现出专业的立场,而往往对中国国情有所忽视。刘晓原先生做为一名律师,其关注的重点自然是程序正确,结果正确。用时髦的词就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。然而,完全的正义对于当今人类来说仍然只是理想。由于历史发展阶段或者国情不同,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得兼顾的时候,必须选择一个的时候,在我看来,这个时候过度强调程序正义,就损害了司法的目的。不错,理论上讲,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。但事实上却绝非如此。

……毫无封建传统束缚的美国,也无法完全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。何况中国这样有着五千年人治而非法制传统、发展阶段特别是软件建设还明显落后于西方的中国?其实,中国的进步已经是相当明显和迅速。

邓玉娇虽然自卫过当,但鉴于精神受限和自首情节,被释放,获得自由。这个结果,想必是很多人都期盼和预料到的。其实外行人也明白,邓贵大罪不至死,邓玉娇出于自卫将其杀死,自然是防卫过当。一个生命的消失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。无论我们怎样同情邓玉娇,但法律事实就是如此。

刘晓原律师在最新的博客中再次指出,为何没有按规定提前三天公布庭审时间?这自然是程序正义的瑕疵和不足,但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得兼得的现实条件下,有结果正义是不是已经可以接受?如果按照美国的标准,好,由于程序有瑕疵,审判结果被推翻,重新再来,这对邓玉娇是不是第二次伤害?邓玉娇重获自由的时间是不是要无限期推迟?

邓玉娇事件发生后,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深思。一个是邓玉娇空间用什么杀死的邓贵大。根据法院的宣判,是自己包里的水果刀。而此前,一再被渲染的是修脚刀。我无从知道细节,但大家应该清楚,邓玉娇的工作是洗衣服,洗衣服显然不需要修脚刀。但这一点似乎没有人有兴趣去澄清。而做案工具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应该是不说自明的。二是前两位辩护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,居然相拥而泣并在网络和媒体广为流传。我到现在也不清楚有什么细节可以让以理性著称、而且见多识广的两位律师冲动如此。但至少,这种做法是完全可以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。他们究竟是从打官司的角度出发,还是从正义的角度出发?但我想,无论是从什么角度,做为一个专业的律师,是不是都应该避免这种现象发生?

最后,大家都对中国的司法体制多有微词。比如,一再渲染巴东县公安局长就是政法委书记,县委常委。给人的感觉这个案子最终不会公正,不会公平。然而,结果如何,想必大家都看到了。其实,我一直有一个观点,对于现阶段的中国,是无法用西方完善的标准来衡量,衡量一切的只有结果。 

刘晓原律师的博客文章,近来也读了不少,总的感觉都很实事求是,是非分明,体现了作者对社会、对专业、对公理的负责态度,其精神令人敬佩,并无可质疑之处。读了宋鲁郑此文,觉得他的诸多意见有可商榷之处,下面谈谈看法。

1、刘晓原律师的文章引发了读者的愤怒,甚至是所谓“出离愤怒”,这首先是因为文章所谈的事情的情节的性质能令人愤怒,并不是因为刘晓原律师的刀笔功夫能点石成金,把本来可以不愤怒的事情让人愤怒起来。如果文章所述的内容是真实而符合公理的,揭露的是社会的假、丑、恶现象,应该愤怒的事情就得愤怒,如果不愤怒,反而是不正常的。

对于所讨论的事情的是非立场,自然会融入作者的情绪,文章的功能就是以理服人,以情感人,人是感情动物,写文章当然得有“情绪上的表达”,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。

刘晓原律师的文章,经常是提供事实信息,从专业的角度对事实提供法律依据的分析,帮助人们对事实有更深入和本质的认识,尽到了他自己的专业责任,履行着他自己的社会义务。对事实真相的追求,对事实性质的认定,本身就体现着“理性的思考以及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”的要素。文章引发的“愤怒”会转化为人们的行动,自然就影响着“事情的解决和判定”。

古今中外,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不缺乏愤怒,都不缺乏在愤怒主导下出现的极端行为,也不缺乏理性的反思,宋鲁郑在这些方面的表述欠周延和严谨。

宋鲁郑显然是在批评刘晓原律师的文章功能只是引发了愤怒,这种愤怒会导致极端行为,缺乏理性的反思,于事无补。笔者不这么认为。在当今的中国社会,人们由于个人功利的考虑,往往对不合理现象麻木不仁,听之任之,明哲保身,甚至为虎作伥,助纣为虐,希求分一杯羹,因而导致了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泛滥,腐败和跋扈已经到了公开化、“合理化”的地步了。社会所缺乏的就是在不合理现象面前的愤怒者,更缺乏由于愤怒而付诸干预行动者。我“理性地反思”的结果是: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地负起自己的公民责任,干预社会,唤起人们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愤怒,并将这种愤怒转化为实际的干预行动,从而遏制不合理现象的蔓延,使社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。刘晓原律师花大量的精力度写文章,对社会事件提供自己的分析和主张,这是在为社会尽一个公民的责任,是富于牺牲精神的行为,其效应完全是积极正面的,并不会引发什么极端行为。社会的“愤怒源”不在维权学者的文章,社会上出现的极端行为也不是学者的文章引发的。

2、刘晓原律师的文章“更多的体现出专业的立场”,这正是其价值所在,每个人都在社会上各司其职,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,为社会提供专业分析的服务,就算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。

追求程序正确和结果正确,这是律师的天职。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合理和结果合理,但却不可以对追求合理的努力进行非议。完全的正义对于人类来说永远只是理想,并不限于当今人类。正是有了人们负责任的对正义的追求,社会才能实现相对的正义。正是有了人们对微观案例的正义的追求,社会才能实现宏观的相对的正义。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,这一认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。任何原则都会有例外的情况发生,但例外毕竟是少数,不可以援引少数的案例而否定普遍的原则。

中国的“历史发展阶段”,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,这种“阶段”决定了中国有许多特有的“国情”。在这些国情中,有许多是负面的不合理的东西,只有改变他们,社会才能实现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、高级阶段的发展。刘晓原律师呼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,就是为了使我们的国情变得越来越好,推进中国社会的前进。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法制传统薄弱,在许多社会建设方面“还明显落后于西方”,所以才更需要人们进行改变国情的努力,而不是要求人们对这类国情予以迁就和迎合。刘晓原律师在许多具体案件上提出的程序和结果的主张,全都有理有据。这些主张不被采纳,反而出现了“不得兼顾”或全然不顾的情况,人们应该奋力抗争。这种抗争是在为社会治病,是在弘扬一种积极的精神,即使在个案中不能彻底胜利,也能间接地发挥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。宋鲁郑批评刘晓原律师“对中国国情有所忽视”,那他就应该具体地说说,刘律师的哪些具体主张是不合适的?这些主张怎么就“损害了司法的目的”?到底怎样做就合适了?

中国的进步确实“已经是相当明显和迅速”,但进步绝非不再追求进步的理由,也绝非不正视缺点的理由。人们不可以不切实际地希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,不可以期望一锹就挖成一口井,但却不能放弃不断进步的努力。刘晓原律师的主张都在个案问题的微观层面上,并没有什么超越国情的不可实现的理由,根本不属于对正义的“过度强调”。如果有“过度强调”之处,宋鲁郑应该具体地提出个案来进行分析,指出这种“过度强调”的危害性。

3、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被判成防卫过当,她的报案被说成是自首,这是很多人所预料的,但却不是大家所期盼的。“邓贵大罪不至死,邓玉娇出于自卫将其杀死,自然是防卫过当”,这一说法根本不成立,正当防卫而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,恐怕他们大多数都属于“罪不至死”的情况。不能因为他们“罪不至死”,就将一切正当防卫都视为“防卫过当”。邓贵大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了灾难,这要由他自己负责,对案情分析没有关系。人们可以对他和他的家庭的遭遇怀有同情,但这属于人道主义关怀和惋惜的范畴,和案情分析也没有关系。

4、不提前公布庭审时间,有选择地让媒体旁听庭审,这些做法都有损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是丧失公信力的不可取行为。执法者肆意妄为,刘晓原律师予以指出,这是应该肯定的正当行为,他行使的是自己的合法权利,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。指出这一做法的不合理性,对巴东公家是一种爱护,有利于他们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。宋鲁郑为什么说邓案中就得非出现“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得兼得”的情况?不提前公布庭审时间有什么必要的理由?更何况审判未必就实现了“结果正义”,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差别是很大的,谁愿意在自己的履历上凭空填写上犯罪的记录呢?

即使是按照美国的标准,恐怕也不会是任何程序瑕疵都会使审判结果被推翻,未必就存在推迟重审的可能性。不提前公布庭审时间,有选择地安排旁听人员,实际上就是要剥夺可以影响案件的有关人员的知情权,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信任程度。

5、邓玉娇是歌厅的服务员,不是修脚工,自然不会带修脚刀;况且修脚刀柄细而短,不适宜用力,很难造成致人死亡的效果。说邓氏用了修脚刀,显系讹传。邓玉娇在自己的包里随身携带有柄而很长的能够刺人的水果刀,这一细节很值得关注。全世界的女性恐怕都很少有人在包里随身携带这样笨重的刀具,说她是为了随时随地吃水果用,恐怕不太可信。据事理推测,她的这把刀就是刻意为防身而准备的。由于她所工作的环境的特殊性,她自然会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被男人猥亵强暴的情况,不得已而预备了这样的刀具。这样的事实不是邓氏有罪的证据,反而证明了这种场所的女性被侵害已经是常态,那里有随时都可能出现“拉扯”女性的黄德志和邓德志,也随时都可能出现用钱搧打人的邓贵大和黄贵大。美国人有不少人常备枪支,不能因此就证明他们在开枪打人时全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。邓玉娇的刀不是“作案工具”,而是自卫工具。

6、两位夏律师相拥而泣,这一表现受到了人们的批评和质疑,作秀也罢,炒作也罢,专业修养欠缺也罢,违反行业规定也罢,说来说去都无关宏旨。他们的问题存在的严重性远不止此,关键是他们制作的那份控诉书,这是邓案绕不过去的硬坎。如果这份控诉书所述的事实都是他们凭空捏造的,那就构成了对黄德志等人的诬陷诽谤,构成了对案件事实的伪证,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恶意扰乱,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性质十分恶劣,其表现比黄德志和邓贵大更为可恨,应当依法予以调查惩处,不能容许其逍遥法外。如果他们所述的事实是成立的,巴东方面将案件判决成这样的结果行不行?该怎么办?宋鲁郑谈了半天芝麻,请你也正视一下这颗西瓜的存在。如果公家始终不对这两位律师予以起诉,不对他们提出的控诉内容作出有理有据的评判,恐怕人们就不能改变对控诉书内容的相信态度。

7、人们确实对中国的司法体制多有微词,给人的感觉是这个案子最终不会公正,不会公平。结果如何?我个人觉得确实不公正,确实不公平,值得质疑的漏洞很多。宋鲁郑主张不看标准看结果,我觉得这样的结果确实有点大煞风景,值得引以为教训。

在现阶段的中国,我是同意党和政府管法律的,如果不管,那就更乱得不成体统了。许多冤假错案的铸成,我们不靠党和政府来干预,还能靠谁?但这种管理必须是有序的,必须是公正的,不能是任意的,不能是扭曲的,尤其不应该像巴东这样来管理。

宋鲁郑是位辛勤的博主,也是位关心社会问题的热心人。他认为刘晓原律师的文章“偏重于情绪上的表达”,“对中国国情有所忽视”,我却认为他自己的文章偏重于情感上的表达,对中国的国情认识有偏颇。他像一个粉丝,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显得认情不认理,论述问题时经常被自己情感的倾向性所左右。社会像个问题孩子,父亲打他骂他是因为恨铁不成钢,是在逼他学好,母亲夸他护他则显得不理智,那叫“护犊子”。